
一、試繪圖說明我國交通部觀光局的行政組織並說明該局之職責為何?
答:
(一)業務單位:係指實際負責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之事項,所分派的業務機關,包括:企劃組、業務組、技術組、國際組、國民旅遊組;其中國際組下再分設紐約、舊金山、東京、漢城、雪梨、香港、新加坡、法蘭克福、洛杉磯、大阪等駐外辦事處。
(二)幕僚單位:係指輔助業務單位之幕僚組織,包括:秘書處、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三)附屬機關:與本機關間具有上下隸屬之關係,其業務範圍與本機關之工作範圍並不須一致,且附屬機關因有組織法制之依據,其組織自主性教高;例如:雲嘉南濱海、東北角海岸、東部海岸、澎湖、大鵬灣、花東縱谷、馬祖、日月潭、参山、阿里山、茂林、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四)任務編組:其他因業務需要所成立任務編組,包括:桃園中正機場、高雄小港機場旅客服務中心,台北松山、台中、台南、高雄旅遊服務中心。
二、觀光政策的規劃其政策制訂的標的選擇可能需要考量哪些層面?
答:
觀光政策規劃,主要在尋求解決所有過去、現在或未來可能發生的觀光事業發展為前提,因此要特別留意是否符合下列原則:
(一)公平性:觀光政策的規劃,攸關觀光事業的全面發展,常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可能,所以政策的本身必須追求公平。公平性的本質包括公正及公開,否則日後推動就有滯礙。
(二)聯貫性:要解決觀光問題,不但要追朔前因,而且要注意後果。尤其政策的目標、計畫、方案、策略與執行要前後一致,否則易生矛盾,必要時可採階段性方式漸進實施。
(三)權變性:權變性的本質就是彈性實務,也就是規劃任何觀光政策,不能本位主義、食古不化,而必須因人、因時、因地、因經費為主、客觀環境因素而彈性調整。
(四)可行性:觀光政策不可陳義過高,以致變成海市蜃樓。最好的政策不一定是經費最多、人力最大、懸的最高的政策,而是在解決問題導向下,務實的編列預算、動用人力,讓觀光事業的發展能無副作用、無不良後遺症的更往前邁進。
(五)效益性:觀光事業建設投資,應考慮成本效益的分析。這種效益及成本的估算不一定只限金錢、物資或人力的狹隘觀念,有時還要宏觀的考慮到對國家的利益與衝擊。例如開放觀光賭場的政策,務必就社會、文化、經濟、環境、治安等的利益與衝擊,詳加評估,否則率爾開放,治絲益棼。
答:
(一)業務單位:係指實際負責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之事項,所分派的業務機關,包括:企劃組、業務組、技術組、國際組、國民旅遊組;其中國際組下再分設紐約、舊金山、東京、漢城、雪梨、香港、新加坡、法蘭克福、洛杉磯、大阪等駐外辦事處。
(二)幕僚單位:係指輔助業務單位之幕僚組織,包括:秘書處、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三)附屬機關:與本機關間具有上下隸屬之關係,其業務範圍與本機關之工作範圍並不須一致,且附屬機關因有組織法制之依據,其組織自主性教高;例如:雲嘉南濱海、東北角海岸、東部海岸、澎湖、大鵬灣、花東縱谷、馬祖、日月潭、参山、阿里山、茂林、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四)任務編組:其他因業務需要所成立任務編組,包括:桃園中正機場、高雄小港機場旅客服務中心,台北松山、台中、台南、高雄旅遊服務中心。
二、觀光政策的規劃其政策制訂的標的選擇可能需要考量哪些層面?
答:
觀光政策規劃,主要在尋求解決所有過去、現在或未來可能發生的觀光事業發展為前提,因此要特別留意是否符合下列原則:
(一)公平性:觀光政策的規劃,攸關觀光事業的全面發展,常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可能,所以政策的本身必須追求公平。公平性的本質包括公正及公開,否則日後推動就有滯礙。
(二)聯貫性:要解決觀光問題,不但要追朔前因,而且要注意後果。尤其政策的目標、計畫、方案、策略與執行要前後一致,否則易生矛盾,必要時可採階段性方式漸進實施。
(三)權變性:權變性的本質就是彈性實務,也就是規劃任何觀光政策,不能本位主義、食古不化,而必須因人、因時、因地、因經費為主、客觀環境因素而彈性調整。
(四)可行性:觀光政策不可陳義過高,以致變成海市蜃樓。最好的政策不一定是經費最多、人力最大、懸的最高的政策,而是在解決問題導向下,務實的編列預算、動用人力,讓觀光事業的發展能無副作用、無不良後遺症的更往前邁進。
(五)效益性:觀光事業建設投資,應考慮成本效益的分析。這種效益及成本的估算不一定只限金錢、物資或人力的狹隘觀念,有時還要宏觀的考慮到對國家的利益與衝擊。例如開放觀光賭場的政策,務必就社會、文化、經濟、環境、治安等的利益與衝擊,詳加評估,否則率爾開放,治絲益棼。
三、試說明我國「觀光客倍增計畫」之政策背景與目標以及其政策推動策略為何?
答:
(一)政策背景與目標
"觀光客倍增計畫"係行政院民國91年5月31日以院台經字第0910027097號函核定「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劃(2002~2007)」的十大重點投資計劃中第五項計劃。該計劃因認定觀光產業是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無煙囪工業,與科技產業共同被視為是21 世紀的明星產業,在創造就業機會及賺取外匯的功能上具有明顯效益。根據世界觀光旅遊委員會(WTTC)推估,未來10年全球觀光產業成長情形為:旅遊支出自4.21兆美元成長至8.61兆美元,觀光旅遊產業對GDP 貢獻率將自3.6%增至3.8%,其就業人數將自目前1.98億人增加至2.5億人。由此可見觀光產業在今後全球經濟發展上將扮演重要的角色。
台灣因地理環境特殊,擁有豐富而多樣化的人文與自然資源,發展觀光具有雄厚的潛力;本計畫願景係以致力追求國際觀光客倍增之目標為動力,集中各相關部門力量,按先後緩急改善我國觀光旅遊環境臻於國際水準,除吸引外國人來台觀光外,並讓國人樂於留在國內旅遊渡假。從而使我國觀光產業,在觀光客大幅增加、有效改善國內旅遊市場離峰需求不足的課題後,得以健全發展。本計畫訂定97年國際來台旅客成長目標為:
((一))基本目標:以「觀光」為目的來台旅客人數,自目前約100萬人次,提升至200萬人次以上。
((二))努力目標:在有效突破瓶頸、開拓潛在客源市場之作為下,達到來台旅客自目前約260萬人次成長至500萬人次。
(二)政策推動策略
為達此目標,今後觀光建設應本「顧客導向」之思維、「套裝旅遊」之架構、「目標管理」之手段,選擇重點、集中力量,有效地進行整合與推動。因此,採取的推動策略為:
((一))以既有國際觀光旅遊路線為優先,進行觀光資源開發,全面改善軟硬體設施、訂定「景觀法」,改善環境景觀及旅遊服務,使臻於國際水準。
((二))具有潛力的觀光資源則採「套裝旅遊線」模式,視市場需要及能力,逐步規劃開發。
((三))提供全方位的觀光旅遊服務,包括建置旅遊資訊服務網、推廣輔導平價旅館、建構觀光旅遊巴士系統及環島觀光列車,讓民間業者及政府各相關部門建立共識,以「人人心中有觀光」的態度,通力配合共同打造台灣的優質旅遊環境,同時規畫優惠旅遊套票,讓旅客享受優質、安全、貼心的旅遊服務。
((四))以「目標管理」手法,進行國際觀光的宣傳與推廣,就個別客源市場訂定今後6年成長目標,結合各部會駐外單位之資源及人力,以「觀光」為主軸,共同宣傳台灣之美;同時,為擴大宣傳效果,並訂2005 年為「台灣觀光年」、2008 年舉辦「台灣博覽會」,以提升台灣之國際知名度。
((五))為迎合全球化時代,加速我國國際化,及助益觀光產業發展,將發展會議展覽產業(MICE,Meetings, Incentives, Conventions, Exhibitions),俾藉此拓展國際視野、提升國際形象。
(三)策略與規劃內容
((一))整備現有套裝旅程路線
包括北海岸旅遊線、日月潭旅遊線、阿里山旅遊線、恆春半島旅遊線、花東旅遊線。
((二))開發新興套裝旅遊路線及新景點
包括蘭陽北橫旅遊線、桃竹苗旅遊線、雲嘉南濱海旅遊線、高屏山麓旅遊線、脊樑山脈旅遊線、離島旅遊線、環島鐵路觀光旅遊線、國家花卉園區、雲嘉南濱海風景區、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故宮分院、全國自行車道系統、國家自然步道系統。
((三))建置觀光旅遊服務網
包括觀光旅遊巴士系統、環島觀光列車、旅遊資訊服務網、一般旅館品質提升計畫、優惠旅遊套票。
((四))國際觀光宣傳推廣
包括客源市場開拓計畫、2005年台灣觀光年(已修正於2004年實施)、2008台灣博覽會。
((五))發展會議展覽產業(MICE;Meetings, Incentives, Conventions, Exhibitions)
包括國際會展設施、獎勵機制、專業人才養成計劃。
四、試說明我國觀光行政法制在形式上有哪些特徵?
答:
(一)朝令夕改-多變性
觀光產業係屬於完全競爭市場之產業,為因應產業公平交易之需要,相關行政法規自應不斷修正或增訂,所謂"朝令有誤,夕改又何妨?"即意指行政法規增、刪、修、廢之快速,此種多變性在觀光法規方面更顯普遍性、需求性和必要性。 設若此類法制未能因應需要而即時調整,將有礙觀光產業之發展;對觀光行政體系之績效,亦無從提昇。我國已於二十世紀末葉,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其首要法制作業,就是制定或修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後的觀光產業必要法制。
(二)法令如毛-多量性
我國觀光行政法制所列舉之觀光令多如牛毛,此種多量性之法制特質,對於觀光事業的發展,應有其正面的意義。蓋現代化國家的法治,在國家在野力量的強勢監督,以及民間利益團體的政治壓力下,其法制應可依「繁而不亂,雜而有序」之行政法則,制定對觀光事業更具發展性、前瞻性、可期待性之法治體系。
(三)色香俱全-多樣性
觀光行政法制常將實體法(substantive law)與程序法(adjective law)規定於同一法律之中。所謂「實體法」是規定權利義務具體事件之法律,如民法、刑法;所謂「程序法」就是對實體法如何運用或如何施行之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四)五代同堂-多級性
觀光行政法制固以發展觀光條例為基本法,或稱上位法或母法,其他委任立法,如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即其下位法;其他如交通部組織法,則為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之上位法,形成多級性之法制關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法之位階」,下位法不能牴觸上位法,牴觸者無效。其它委任立法,如旅行業管理規則更屬下衛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