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說明風景區經營管理所應達成之目標及風景區之管理職責為何?
風景區之經營管理將因其環境及地理區位之不同而異,其所應達成的目標歸納如下:
(一)娛樂前來旅遊之遊客。
(二)資源環境與設施之維護。
(三)實施承載量限制措施。
(四)良好的旅客服務品質。
(五)旅遊安全的確保(含火災、治安、醫療與飲食之安全衛生)。
(六)培訓嚮導及旅遊解說人才。
(七)良好的溝通與協調。
(八)重視整體經營策略之運用。
(九)不宜僅重視"視覺景觀"之滿足,亦應注重住宿之服務品質。
風景區之管理職責,一般而言可概分為下列四項:
(一)環境衛生管理:
廢棄物處理:垃圾收集處理、污染處理、防止大眾污染、環境美化之教育活動及宣導。
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飲料水衛生管理、醫療設備之整建、害蟲等之驅除。
(二)觀光遊憩資源管理:
觀光資源保護管理:文化資源之保存及整修、植生之復元、周圍之環境整建、利用地區之劃定及管理、利用限制(飽和及容量)、資源保護之教育活動及宣導。
觀光設施維護管理:活動之利用、設施之維護及整修、設施及周圍環境之整建。
(三)安全管理:
觀光客事故防止措施:交通事故防止措施、遇難急救措施、潛水等事故之防止措施、危險地區管理(利用方面)。
天災時設備等安全措施:地震措施、水災措施、地質防止措施、危險地區管理(設備方面)。
(四)服務管理:
資訊及資料服務:摺頁之資料提供、雜誌等之資料提供、導遊業之經營管理、遊客緊急需求之服務。
接待:觀光關係從業人員之研習、刁蠻無理人士、地區特產物之有效利用。
二、何謂旅行業?並請進一步說明旅行業的「經理人」及「負責人」之任用資格有哪些?
旅行業是一種為旅客提供旅遊服務與便利而收取報酬的行業,它亦是一種介於旅客與旅行有關的行業(比如旅館業、運輸業、餐飲業、藝品業、觀光遊樂業、民宿業)之間的中間商,且須依照法定程序申請設立登記的營利事業。
在旅行業的「經理人」及「負責人」之任用,在旅行業管理規則中分別做了相關的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在消極資格方面: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行其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應經營執照處分,尚未滿五年者。
(二)在積極資格方面: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旅行業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任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使得充任: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負責人兩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特約領隊、導遊六年以上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肆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負責人四年或專任職員六年或特約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六))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兩年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三年以上者。
((八))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者。
大專以上學校或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至四款之年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減少一年。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如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雇為經理人。
三、何謂文化資產?請進一步說明中央文化資產行政主管機關及其權責為何?
根據民國94年2月15日修正公佈的"文化資產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係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只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經營之具有歷史、文化建築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巨佑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有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禮儀器物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有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之規定,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自然景觀之主觀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委會(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具有兩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職掌包括統籌規劃及協調、推動、考評有關文化建設事項、兼及發揚我國多元文化與充實國民精神生活;依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建設基本方針及重要措施之研擬事項。
(二)文化建設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文化建設方案與有關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其執行之協調、聯繫、考評事項。
(四)文化建設人才培育、獎掖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六)文化資產保存、文藝、文化傳播與發揚之策劃、及推動考評事項。
(七)社區總體營造及生活文化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八)重要文化活動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九)文化建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十)其他有關文化建設及行政院交辦事項。
四、試說明當前觀光產業發展之行政輔導重點有哪些?
為對未來觀光政策之執行能有周延之準備,觀光主管機關在輔導觀光產業發展方面,宜由形塑行銷導向,策進關係企業,並整合社會資源,加速人才培訓等課題著手。
(一)行銷導向之作為:現代化的企業經營已由生產導向轉為行銷導向;尤其服務業更以"顧客第一,消費至上"為導向。觀光客的消費行為多以民生必需品為主要消費選擇,此類經常出現替代產品的競爭市場消費行為,事業主傳統的經營觀念必須盡速調整,觀光主觀機關應採取各種措施以教育事業經營者。觀光行政單位如將觀光產業依其特性、市場訴求對象、產品定位、以及上下游企業,設計行銷要領,訂定公平交易的同業公約,以開發國際化觀光產業之新里程,將是必要之觀光產業輔導作為。
(二)關係企業之組合:目前觀光產業雖有國際化的趨勢,但大事業家從事觀光產業的投資較少,最多祇在國際觀光旅館的興建方面著力,這是觀光產業未能相對提昇品質的原因之一。今後的觀光產業是高價位、高品質,所以結合企業主要成為觀光產業關係企業,將是現階段觀光主管機關的工作要項之一。關係企業如能規劃成系統的觀光上下游企業,一方面降低成本,增加利潤;另一方面掌握服務資源,使服務勞務或產品不致匱乏,自是對於相費者權益的保障。事實上對於觀光產業關係企業之組合,是一項冒險或困難的投資,其利潤不易回收,但對確保服務品質,提升產業水準,卻有很顯著的貢獻。此項企業組合應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固不待言。
(三)社會資源之整合:觀光資源是無體財產與有體財產之結合,其開發固有其方法,但整合社會資源卻是主要的工作之一。蓋社會資源如能善加運用,很可能轉化為觀光資源,經由權責單位的有計畫規劃,社會資源獎可以成為最適度的綜合開發。今天社會資源在開發的階段,常常未能妥適的要求資源所有者,要以國家觀光資源的依環去規劃和開發,不免浪費資源;更可能成為有心人士從事政治活動的籌碼。此際中南部山區的觀光資源正在大量開發,但其如忽略水土保持,未正式環境保育的重要性,將造成國際觀光產業成為無前途可言之窘狀。
(四)觀光人才之培育:國際化的觀光產業需要有國際化眼光的經營者,這是觀光產業發展遠景看好的保證。但觀光服務人才的充實,卻是當今發展觀光產業相當迫切的課題,政府雖已正式在高雄市市設立國立餐旅管理學院,培養中下級觀光服務人員,但觀光人才早先定位在專科程度,乃是相當不切實際的政策規劃,目前已有相當顯著策進措施;觀光人才素質需要全面提高,除在大學開設相關學系及研究所外,最根本的辦法是在新設國立大學成立"觀光事業管理"之學院,加強與文、禮儀和管理人才培育,使國內的國際觀光產業經營本土化,管理階層人才不虞匱乏;決策階層亦有相當深厚的觀光產業經營理念,此方面之努力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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